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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水市卫生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

时间:2013年10月13日 16:21   来源:团委   点击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,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,繁荣校园文化,加强我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,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依照国家、省有关规定和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,是我校在校生自发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各种学术性、文化娱乐性学生群众组织。

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,遵守校规校纪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以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学生自身综合素质发展为根本宗旨,自觉接受学校党政组织及主管部门的指导。

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,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,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,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,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,锻炼组织活动能力,丰富校园文化生活。

第五条 学校提倡、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组织在科技、文化、体育和艺术等领域内依照规定独立自主开展活动。

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。

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

第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一般限于校内。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,办理有关登记手续。社团规模控制在20—100人之间,否则不予登记。。

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,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由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,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,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;

(二)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;

(三) 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老师;

(四)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。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,准确反映其特征。

第九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,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规,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,有利于学校发展。

章程内容包括:社团名称、宗旨、任务、组织机构、会员资格、入会手续、会员权利和义务、选举及换届间隔、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、办公或者联系地址等。

第十条 社团成立程序为:(1)筹备阶段:由发起人负责筹备,此时应由筹备人向校团委上报,经允许方可开展筹备工作。(2)申请:筹备成熟后,由筹备人员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。(3)批准与成立:经校团委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,在校团委登记后,方可宣布成立。

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:

(一) 社团宗旨、活动内容、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;

(二) 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;

(三)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;

(四) 超过批准筹备期限,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。

第十二条 校团委每学年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,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,过时不登记者,社团以解散论处,会员以退会论处。社团解散后,注销其资格,不得开展活动。

第三章 社团组织管理

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由校团委主管,团委社团部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,各社团必须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第十四条 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。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。社团内部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。

第十五条 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,各部设置需经校团委审批。

第十六条 社团每年换届一次,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。社团理事会侯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,新成立社团理事会侯选人由筹委会提出。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,须经校团委审批后,方能生效。会长在每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工作计划,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。

第十七条 校团委社团部建立社团档案,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。

第十八条 由各社团秘书处负责建立本社团档案。

第十九条 社团由于负责人或者理事会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,由校团委帮助社团整顿,经整顿仍不合格者,注销其社团资格。

第二十条 曾受到校纪处分或上学年本专业课程学习有补考科目的同学,不得担任社团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社团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本专业课程学习有不及格科目的,不再担任以上职务。

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,必须向社团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校团委社团部审批。

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干部,由校团委根据情节,予以相应处罚。

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力和义务

第二十三条 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。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。

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、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,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。

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,损害成员利益的,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团委社团部反映问题和情况。

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,并承担相应义务。

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,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,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。

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

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、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,应当向校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。学生社团修改章程,应当在30天内报校团委核准。

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,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、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。

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校学生社团部申请正式注销。

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便更和注销,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。

第六章 社团活动管理

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结束后,各社团会长将会员情况报校团委备案。

第三十四条 社团开展活动,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,送交校团委社团部审批。

第三十五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,视为自动解散,注销其资格。

第三十六条 校内大型活动可以由社团承办,需由校团委社团部批准。

第三十七条 社团创办刊物,须校团委批准方可创刊。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教师负责制,即在出版前,必须经校团委主管老师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复印。社团刊物未经允许,不得在校外传播。

第三十八条 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,由校团委社团部监督。社团购买贵重器材需经校团委报校党委批准。

第七章 社团奖惩办法

第三十九条 校学生社团部对学生社团组织实行学年检查、评优制度,每年评出优秀学生社团组织机优秀学生社团负责人若干名,予以表彰和奖励(具体办法另定)。

第四十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,由校团委视其情节,予以批评、警告、暂停活动、撤销登记,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。

(一)活动范围、内容与社团宗旨、章程不符的;

(二)不接受本条例规定、校学生社团部的规定和指导的;

(三)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;

(四)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;

(五)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;

(六)社团连续两学期为进行活动的;

(七)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;

(八)其他非法活动。

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,由团委批准进行,超出团委权限的,由团委向有关部门建议作相应处罚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成立的学生社团组织或自办刊物上未登记的,应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,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申请登记手续。

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
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党委、校团委。

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。